安徽省征地须预存足补偿准备金

2012-08-28 13:34:33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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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必须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以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不予受理。

《办法》明确,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市或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必须公示,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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