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2012-08-28 13:42:01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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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发生,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相关责任。

《通知》规定,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通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进行检查,对其中已经办理了立项批准手续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尚未办理立项批准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妨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公务案件,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监察机关负责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土地管理长效机制。一是建立联合抽查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土地利用、土地管理总体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二是完善查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三是健全巡查惩处机制。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执法监察网络,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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