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考试介绍说明

2014-09-18 13:25:55 字体放大:  

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考试:

为解决各地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人员资格问题,各地会组织进行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认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考试合格后,临时资格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有效期针对参加2014年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考试的)

临时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介绍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2月3日发布,自5月1日起全面施行。由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还没开展,造成实施《规定》的人力资源条件不是很充分。为了保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部消防局研究制定了临时资质管理措施,并在《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中进行了强调。各省可自己组织临时消防工程师考试。

鉴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尚未开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规定》实施需求等实际情况,对于已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可以分别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也可以组织开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的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

具体方案由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自行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在过渡期间,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通过条件审查或者经考试合格的人员;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也可以是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或经考试合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操作人员没有数量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条件由各省级公安消防部门研究确定。

临时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认定?数量有什么要求?

认定主要有两种方式,具体由各总队确定:

一是实行条件审查,分别按照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学位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等条件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临时认同为具有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有相应从业经历。比如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通过条件审查人员数量、或者通过条件审查人员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应是6人以上,其中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数量、或者通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审查人员与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至少是3人。

二是实行消防专业技术综合考试,总队负责组织命题、阅卷和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不分级别、不分课目,试卷参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命题,报考条件不低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人员可临时替代补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比如申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通过考试合格人员数量、或者通过考试合格人员与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之和是6人以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