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二)
第一节 建筑 基地
第2.1.1条基地与道路红线
一、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其连接部分的最小长度或通路的最小宽度,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条例。
二、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
三、除符合本章第2.2.3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第2.1.2条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二、基地地面宜高出城市道路的路面,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第2.1.3条基地安全
基地如有滑坡、洪水淹没或海潮侵袭可能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2.1.4条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一、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建筑防火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二、建筑物高度不应影响邻地建筑物的最低日照要求。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第2.1.5条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汽车站、车场等)、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五、当基地通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应按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2.1.6条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会堂、博览建筑、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规划部门的条例和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时,应保持与下列原则一致:
一、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保证人员疏散时不影响城市正常交通;
二、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三、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四、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五、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六、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绿化布置应不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第2.1.7条停车空间
新建或扩建工程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设置停车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