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
1、要约符合如下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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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
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以撤回,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可以
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
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已撤销要约;期满未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6、承诺的撤回:可以撤回(同要约),但不可撤销。
7、缔约过失责任构成条件:当事人有过错;损害后果的发生;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8、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1)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1 个月内予以追认);
(2)纯获利益的合同;
(3)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10、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代理,效力:
(1)一般情况下无效: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11、无效合同的情形:
(1)欺诈、胁迫,损国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合法掩盖非法;(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3、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权的消灭:1 年内没有行使;放弃。
1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
15、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
16、合同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17、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
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
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18、定价依据: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19、制定价格应建立听证会制度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
营的商品价格。
19、价格总水平调控措施: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
20、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和相关规定。条件:①用地批准手续;②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的具体措施;⑦资金落实。相关规定:领证后3 个月内开工,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限
两次);施工中止,1 个月内报告;中止满1 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重办。
21、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基坑支护与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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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其
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审查。
22、必须予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
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的项目。
23、可以邀请招标的:(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4、可以不招标的: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
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
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