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改建议

2012-08-07 09:48:38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修改建议,仅供考生参考!

看到总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后,我谨以个人名义提出如下建议,请参考。

一、建议取消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级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了注册安工程师分级制

现实情况是: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还是在安全评价公司等中介机构工作,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实行分级制随之而来的是执业领域的限制,而现在所有的安评机构的工作都是围绕安监局的许可事项展开的,仅限于高危行业领域。可以说在没有安监局的许可领域内他们无法开展工作。二级安全工程师根本没有立足之地。而且条例也没有规定一二级工程师的转化问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青州市安监局工作人员虽然不能以工程师名义开展工作,但为了学习,大部分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

二、建议取消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相关罚则的规定

细读之后,感觉征求意见稿过于超前。现在安监局许可的高危行业中,非煤矿山情况最不容乐观。还是几十年形成的小规模作坊式开采,山东省规定非煤矿山最低年开采量为6万吨,青州市一直走在全省前列,2007年以来都控制在10万吨以上,基本实现了规模化、机械化。但一个不容忽视也无法短期解决的问题是主要负责人等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低下,大部分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甚至有的仅仅小学毕业。虽然不能以偏概全,但放到全国的大环境下,相信这样的情况也大有存在。要求他们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无异于难上青天。同样,对未取得证书规定的罚则也是一纸空文。直到现在,总局也没有一个安全生产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程序,安监局针对违法行为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不少无法执行。当然可以移交法院,但数量多了,法院也无能为力。

近来,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有力的指导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但有的规定难免过于超前,像职业健康监管规定中对未建立职业防治机构的就处以大额罚款很不切实际。不要说在职业健康领域,就是安监局直管的三大高危行业,也难以实现。再者,建立一个机构就能解决问题?

总局的本意是在生产经营单位配置安全工程师,但很难实现。建议参照律师的做法,把中介机构发展好管理好。毕竟安全生产归根到底是企业的责任,管的太多了往往适得其反。平顶山煤矿实行的驻矿安监员制度再次把安监员送入了地狱。基层安监员太难了!再好的规定也要切合实际情况,便于执行,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要不得半点花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