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二)

2012-08-08 11:06:10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政策法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二),仅供考生参考!

七、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发证机关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八、考核应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九、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

十、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消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