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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印发《河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从2011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9.4万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将达到20%.
《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达到238万套,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其中,保障性住房达到161.83万套(廉租住房22.12万套、公共租赁住房51.61万套,经济适用住房68.75万套、限价商品住房19.35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76.17万套。逐步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139.4万套,占国家“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3.87%.
根据国家“十二五”期间的总任务及结构,结合各设区市需求,以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划》对河北“十二五”期间新增保障房139.4万套进行了任务分解。其中保障性住房96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经济适用住房12.57万套、限价商品房19.27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43.4万套。在保障性住房96万套中,由政府投资建设,拥有产权的38.48万套(廉租住房12.8万套,公共租赁房51.36万套的50%,计25.68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27.6%;通过市场机制建设的100.92万套,占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72.4%.
按照《规划》,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5万套,实现全省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目标。2012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5.38万套,2013年至2015年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69.01万套。
《规划》明确,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自2011年起,住房保障对象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设区的市、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划》还提出了保障方式与保障标准。保障方式为: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租赁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提供产权式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各类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保障标准为: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每个被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