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市场价值
在现代西方房地产估价著作中,将需要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多称为市场价值或公开市场价值。
在本书中,市场价格、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价值三者的含义基本相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混用。
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又称评估价格、估计价值,简称评估值、评估价或评估额,是估价人员对房地产的某种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的结果,评估价值还可以根据所采用的估价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呼,如采用市场法测算得出韵结果通常称为比准价格,采用成本法测算得出的结果通常称为积算价格,采用收益法测算得出的结果通常称为收益价格。
评估价值不是事实,但在为交易目的而估价时,评估价值与成交价格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房地产缺乏完全市场,房地产交易往往需要专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往往会成为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估价人员的知识、经验、职业道德等情况的不同,同一宗房地产,不同的估价人员评估出的价值可能不同。
由上可见,要求评估的是客观合理的价格,而实际评估出的可能是带有估价人员主观因素的价格,这两者又都可能与估价对象在市场上真正交易起来的成交价格不同。但从理论上讲,一个良好的评估价值;正常成交价格=市场价格。
原始价值、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
原始价值简称原值、原价,也称历史成本、原始购置成本,是一项资产在当初取得时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买价、运输费、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会计核算的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将原始价值作为资产的人账价值。
账面价值又称账面净值、折余价值,是一项资产的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余额、市场价值是一项资产现时在市场上实际所值的价格。
原始价值是始终不变的,账面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减少的,市场价值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下波动的。
于账面价值,这种估价结果通常是值得怀疑的。
就原始价值、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对而言,房地产估价所评估的是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一组与政府对价格管制或干预的程度有关的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由于经营者可以自主确定价格,所以,估价应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由于经营者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所以,估价结果不得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房地产,由于经营者应执行政府定价,所以,估价结果应以政府定价为准。如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成本价就属于政府定价。
政府对价格的干预,还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最高限价是试图规定一个对房地产可以收取的最高价格;最低限价是试图规定一个对房地产可以收取的最低价格,又称最低保护价。所以,对有最高限价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对有最低限价的房地产,估价结果不得低于其最低限价。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提到的三种价格。该法第32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第3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都是一种评估价值。
基准地价,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22日发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的定义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基准地价也可以定义为: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5月12日印发的《关于地籍管理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的说明,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按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市场行情等,修订评估出的具体地块在某一时期的价格。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标定地价也应定期确定并公布,所以可将标定地价的定义修改为: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
这里的房屋重置价格应是某一基准日期,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不同档次或等级的房屋,建造它所需的一切合理、必要的费用、税金,加上应得的利润。有了这种房屋重置价格之后,,实际估价中求取估价对象房屋或建筑物的价格,可以通过这种房屋重置价格的比较修正来求取。
土地价格、建筑物价格和房地价格
土地价格
土地价格简称地价,如果是一块元建筑物的空地,此价格即指该块土地的价格;如果是一块有建筑物的土地,此价格是指该宗房地产中土地部分的价格,不含建筑物的价格。
同一块土地,在估价时考虑(或假设)的“生熟”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的价格。土地的“生熟”程度主要有5种:①未征用补偿的农地。取得该土地后还需要支付征地补偿费。②已征用补偿但未做“三通一平”或以上开发的土地。③已做“三通一平”或以上开发的土地,如已做“七通一平”的土地。④在现有城区内有待拆迁建筑物的土地。取得该土地后还需要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费。⑤已做拆迁补偿安置的城市空地。
有时根据土地的“生熟”程度,把土地粗略地分为生地、毛地、熟地三种,由此又有生地价格、毛地价格、熟地价格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