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及分类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成因及原因分析方法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
(一)复杂性
(二)严重性
(三)可变性
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时,一定要注意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恶化而发生质量事故;或加强观测与试验,取得数据,预测未来发展的趋势。
(四)多发性
第三节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
①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③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相关的建设法规。
(一)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要搞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和确定处理对策,首要的是要掌握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
有关质量事故实况的资料主要来源: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工程(产品)名称、部位、时间、地点
2)事故概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5)相关各种资料(有条件时)
事故发生单位属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
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