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2012-06-19 09:40:52 字体放大:  

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8.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9.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骋或者执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超过执业范围和骋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

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管理措施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撤销注册(5条)

建造师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