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6

2012-06-19 13:43:22 字体放大: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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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暂不予答复的;

5.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暂不予答复的;

6.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复议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载有下列内容的复议申请书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审查与受理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未载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应载明的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三、审理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复议制度,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申请人在复议成立作出以前,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以下申请:

(一)申请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的,裁决停止执行;

(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但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工程承包制度

一、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对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