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14

2012-06-19 14:06:51 字体放大:  

2012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复习资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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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十二、法定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 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十三、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的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力。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机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十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

十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重新计算的时间点有: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建筑法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经过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过报告的工程;

.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超过时限自行作废。

2、重新审核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因故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四、工程承包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工程分包的法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七、监理的法律责任

1、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五、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八、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九、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进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