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北京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时间2月29日至3月16日

2012-02-28 11:36:46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2012年北京注册建筑师考试报名时间已经公布,详情如下:

京执建字〔2012〕14号

关于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及军队中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符合规定报名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

(1)本文附件1所列学位或学历毕业人员按该表要求执行;

(2)不具备本文附件1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三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②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中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或特种建筑项目不少于一项。

说明:“民用建筑设计”、“其它类型建筑设计”等级的划分参见原国家物价局、原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1992年修订本)》中的工程等级划分部分。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在领取资格证书时需提供本人首次报名当年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按本文附件2要求执行;

2、具有助理建筑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含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附件2所规定学历的申请报名考试人员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满13年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民用建筑设计四级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三级以上项目不少于一项。

(2)在注册建筑师执业制度实施之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其它类型建筑设计小型及以上项目四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中型项目不少于一项。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领取资格证书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还需提供《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注建〔2007〕2号)有关要求,申请参加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1、报名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五年制建筑学学士学位或五年制建筑学学历及以上学历、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五年制建筑学本科毕业需5年;五年制建筑学学士需3年;建筑学硕士及以上需2年。

(3)职业实践要求:满足《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使用说明见附件3。

2、报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获得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最少时间为:建筑学专科毕业需3年;建筑学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学历需2年。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于2012年5月12日至15日进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于2012年5月12日至13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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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带“*”号的5个作图题考试科目的考生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二)作答要求见本文附件4。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文件要求,考试成绩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5年调整为8年。2005至2007年各年度各科目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分别延长到8个考试年度。

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由原2年调整为4年。

(二)自2008年起,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8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符合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本级别资格全部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网上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的方式,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

(一)请报考人员(除台湾地区居民)参照规定的报名条件,确定是否达到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2月29日10:00至3月16日17:00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1张;

3、通过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4、全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须持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证件(原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凡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二)台湾地区居民报考须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1、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2月29日10:00至3月9日17:00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申报表》。

2、按照规定上传本人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1张。

3、使用A4纸打印《申报表》,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1张。《申报表》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

4、报考人员持《申报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教育部承认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为原件),于2012年3月9日(9:00-11:30;13:30-17:00)到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人员还须提交《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

5、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2年3月16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2年5月8日至11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63959163。

附件1、2012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doc

2、2012年度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及工作时间要求.doc

3、关于台湾地区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4、201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生注意事项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3:关于台湾地区居民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说明

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完成规定的职业实践内容。台湾地区居民的职业实践内容可将其在台湾地区和大陆完成的职业实践一并计算。

一、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可向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领取《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及编号。

二、台湾地区居民在大陆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注建〔1999〕21号)的规定和程序完成职业实践内容,并按《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要求进行填写。

三、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地区进行职业实践,应按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的要求完成职业实践内容。考虑到台湾地区建筑师的实际情况,对《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的有关栏目作如下说明:

1、台湾地区居民可自愿选定一名本设计单位的建筑师担任本人各项职业实践内容的指导人,每项职业实践内容完成后,指导人在“指导人评价”一栏中予以说明评价并签字确认。

2、“项目名称”指职业实践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名称,该项目既可以是台湾地区的,也可以是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

3、“项目等级”参照大陆《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大、中、小型填写。

4、“备案单位”指台湾地区居民所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备案单位应审查监督其在本单位的职业实践内容。变更单位后,本人应及时将《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交新单位盖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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