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
1、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2、取得:县级土地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批准;
3、内容和限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
不得转让、出租,但破产、兼并、分送立等除外,但需征用和办理出让手续;
登记后,可随地上物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时,需经法定程序(征用等)。
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1、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依法设立的学校等公益性组织;
2、内容: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一般无收益权和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