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供考生参考。
无权代理,简言之,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即当事人实施代理行为,根本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即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之内。就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例如:甲厂委托乙某代理其向丙厂购买电视,并签定了授权委托书,乙某在完成代理事项后见空调市场前景不错,遂擅做主张以甲厂名义与丙厂订立了空调买卖合同,此时,乙某擅做主张与丙厂订立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第三种无权代理就是代理权终止以后所进行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的行为,就其超过代理权存续期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无权代理行为。
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第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