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综合辅导合同义务的转让

2011-12-28 16:22:1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综合辅导合同义务的转让,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归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如下:

(1)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而不能通过转让使权利扩大。权利的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2)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性。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性的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从合同的性质上看,某些合同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因此是不能转让的。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从权利的属性上看,权利的转让是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由法律直接对债权转让加以限制的情形是较少的。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解释。

2.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转让的结果往往与合同债务人的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法律要求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3.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通过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协议进行的。从转让协议的角度看,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因合同权利的转让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①当事人地位的变化。如果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那么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当债权人将其债权部分转让时,原合同的债权由原债权人和受让人共事,同时作为债权人。

②从权利与债权同时转让。《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果合同权利中含有主权利和从权利的,如从属于主债权的保证权、抵押权、利息债权等,只要不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那么按照从随主的原则,从权利应随着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以保证为例,在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同时取得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的权利,保证人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

(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权利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务人应向转让后的债权人(受让人)履行债务。合同权利转让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因此债务人应向其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属于合同的履行,因此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②债务人原有的权利效力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自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开始,债权转让成立,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当然继续有效。《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债务人如果对债权人享有债权,那么在符合债的抵消条件时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抵消,而债权转让发生后,债务人所享有的抵消权同样可以及于新的债权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合同法》第84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可见,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之所以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因为合同关系一般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之上的,合同能否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债务人的资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给第三人的,视为债权人认可了债务受让人清偿债务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在对债务受让人的情况有所了解,相信其具有足以清偿债务能力时才会表示同意的,如果债权人得知债务受让人不具有足够的资信能力的话,自然不会同意债务的转让。显然,如果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随意的转让债务,那么将极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合同义务时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防止债务人在不能或不愿履行债务时随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现象发生,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因债务转让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为:

(1)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不再承担债务履行的义务,所以债务的全部转让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由新债务人全部承担,从属于原主债务的特定债务也随同主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

(3)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效力是: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合同关系,第三人作为新的债务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因此合同债务的部分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部分转让的,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一并作为债务人一方,形成多数人之债务。在多数债务人之间,可以是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合同债务,在此情况下的债务是按份债务;也可以是根据约定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形成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的债务是连带债务。如果在转让协议中对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则应由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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