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前强化练习题(2)

2011-12-14 17:41:05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考前强化练习题(2),希望能够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1、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B.胎儿毕竟有成为民事主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认并保护其利益

C.对尚未出生的胎儿保护是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的

D.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答案:A

解析:关于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自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3、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以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四年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失踪人,公告期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

4、2001年1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本案中配偶未申请宣告死亡,法院不应判决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

5、2001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2005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不愈,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06年5月小刘提了要担任父亲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刘某的财产应该由( )保管。

A.周某

B.小刘

C.刘某的父亲

D.刘某的母亲

答案:A

解析: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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