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综合辅导违约责任

2012-01-04 17:17:30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 精品学习网总结归纳2012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综合辅导违约责任,希望对考生备考有帮助。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征是: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种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违约责任属于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不同于因合同所产生的民事责任。除违约责任外,因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还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合同担保的民事责任等。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向义务为成立的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就不构成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尽管根据约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可以作为合同的履行主体,但由于该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在《合同法》中设有专章规定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责任,也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如果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则可以发生效力。

5.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设立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补救债权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利益损失,给予违约方一定的经济制裁。所以在违约责任的形式上不采用如赔礼道歉一类的非财产性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是指依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或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一)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是:1)严格责任原则属于客观归责原则,即只要违约行为发生,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须就违约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方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一旦违约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应以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构成的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

我国《合同法》虽然在《总则》中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严格责任,但过错责任原则在“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亦有体现。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规定的“保管不善”即为保管人的过错,“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意味着不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时就应承担责任。可见,在违约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通常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受害人并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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