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土地代理理论知识辅导土地抵押权的客体

2011-11-30 17:20:01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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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权利可以依法设定土地抵押权:

1、法律允许单独流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依法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3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无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单独抵押。

(2)根据《担保法》第36条第1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第1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为限。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可抵押范围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担保法》第34条第5项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承包并经登记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需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抵押可以在订立承包合同时约定,也可以事后取得发包人同意并由其出具书面证明。

(2)根据《担保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土地使用权不得脱离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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