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单位的职责
·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投资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收集汇总并上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3)财务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
4.4.3(掌握)建设项目资金筹措管理
(1)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必需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概(预)算总投资额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筹措资金,以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2)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财政拨款、项目资本金、债务融资、证券市场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资金、或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吸收外国资本金(bot)和国内外银行贷款。
(3)建设项目前期,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建设项目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考虑建设项目的资产负债率合理水平,确定资本金筹集方案,确保建设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
(4)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保证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5)国外银行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应有有关部门的批准,相关银行应出具贷款承诺(函)意向书等,以保证项目进入实施阶段能够按计划、按工程进度及时借人资金。
(6)条件成熟时,建设项目在证券市场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股票筹集资金。
(7)政府安排的国债专项资金和财政性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4.4.4(掌握)建设项目资金的支付程序管理
(1)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程序
·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在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前,经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需的施工准备费用;
·已列入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
·在未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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