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熟悉)筹资抵押
筹资抵押是指建设项目在筹资经济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营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实际运用:
1)既有法人财产抵押。
2)项目公司财产抵押。
3)第三方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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