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2012-08-15 14:38:13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为大家提供了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仅供考生参考!

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浙江经济发展,规范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浙江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并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名牌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第三条 名牌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名牌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名牌认定委员会负责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制定浙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评价、认定和管理浙江名牌产品。

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由名牌认定委员会委员单位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工作。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 拟定浙江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规划;

(二) 受理企业名牌产品申报;

(三) 组织对企业申报的名牌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名牌产品名单;

(四) 提出保护、扶持浙江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 承担名牌认定委员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名牌认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业产品、农业产品等专业组。各专业组在认定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确定浙江名牌产品评价方案,并向认定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

参与评审的专家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聘任,并实行轮换制度。

第五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

第六条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实行总量控制,优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第七条 培育、发展名牌产品以国家产品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竞争性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整机产品和最终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浙江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

2.具有贪污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4.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处于领先地位;

5.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1亿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前茅;

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7.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全面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提高并能不断进行改进。

(二) 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批量生产已满三年,通过农业或科技部门的鉴定,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4.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5.生产技术先进,严格按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经济效益好,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省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三年内国家、行业和省、市级质量监督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认定办受理浙江名牌产品申报。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报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产品须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企业直接报送省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申请表》后,按名牌产品条件进行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认定办,其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报工业名牌的产品,还应会同市有关行业管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认定办。

第十三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含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协会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认定办综合上述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初审后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有关专业组。各专业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向认定办提交评价报告及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各专业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报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认定。

第十七条 名牌认定委员会认定名牌产品采取委员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1.必须有认定委员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

3.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第十八条 以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浙江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浙江名牌产品标志,向社会公布、推荐当年的浙江名牌产品名单。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浙江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浙江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二十条 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 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免予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浙江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中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择优推荐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三条 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六条 认定办依据《跟踪管理办法》对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未获得浙江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浙江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八条 凡发现有本章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据《产品质量法》冒用质量标志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名牌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作出暂停直至撤消该产品“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浙江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予以除名,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省范围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参与浙江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密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按本办法进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1998年6月发布的《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浙计经(1998)602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