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有走私、无进口证明、非法拼(组)装、套用国产车目录或者有被盗抢嫌疑的,或者利用假资料、假证明等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滞留机动车和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记录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由公安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登记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种类、式样、各类登记文书式样等由公安部制定。《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印制。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二)进口机动车是指:
1.国家限定口岸进口的汽车;
2.各口岸进口的其他机动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合法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的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
(三)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拥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五)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
(六)单位是指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七)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其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4.军人的身份证明,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的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
(八)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