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烁闪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 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 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 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 准许车辆左小车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七条 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