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通知

2012-07-31 14:15:12 字体放大:  

《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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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道路运输价格计算办法,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 制定汽车运价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应当每三至五年修订一次。《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七条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行包讲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行包计费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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