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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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经营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出租车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顺利建设和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系统由专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税控系统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商)承担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系统首期向出租车提供车辆定位、调度(预约租车)、报警、信息广播等基本服务,并逐步向出租车提供增值服务。
(注释:系统的运营商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有限公司)
第三条 市财政、物价、公安、地税、运管、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系统运行中的相关事务进行管理,并加强相互之间及与运营商的协作。
第四条 本市出租车应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和税控计价器。
第五条 系统在运营商设立总监控中心,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分别设立报警、税控、调度与营运数据管理分中心。
第六条 运营商对出租车首次入网安装卫星定位、调度、报警装置(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按规定收取入网费。出租车因故终止营运的,该装置应缴回运营商。
新投放出租车应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
(注释:依照厦门市物价局 厦价〔2001〕价字028号文规定,运营商向每部出租车收取1000元的入网费----详见附件1。车载终端的所有权属于运营商)
第七条 驾驶员应在向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领取上岗证的同时,领取、使用智能驾驶员管理卡(以下简称IC司机卡)。IC司机卡应与上岗证同时使用。
IC司机卡用于开关税控计价器和从税控计价器上下载营运数据、记载违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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