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07-31 15:04:52 字体放大: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实施办法公布,详情请看下文:

一、 许可事项及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二、 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作出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作出许可,并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三、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3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4、25、80条;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第8-20条。

四、 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GPS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下列二类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申请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的所有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0条、第11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企业章程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需5辆以上)、类别、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车辆须GPS卫星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况)、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提供照片等)。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和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驾驶员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7、具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车辆技术状况维护制度、车辆日常维护检验制度、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以及人员名单、驾驶员职责和日趟检承诺书、有关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9、其它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以上第5至第9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10条

七. 申请表格

可到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服务大厅索取或在运管处网站下载。

八.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受理申请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以及要求、运输性质;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 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十二.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限期

1. 加盖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印章的证件名称:向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申请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10日内到原发证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换发。

十三.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十四. 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未实行年审,但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一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 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

(一)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春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 受理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592-5679113 0592-5673858

(三) 受理地址:厦门市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

(四) 监督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0592-5673878

更多信息:

精品学习网驾 驶频道 驾驶知识 驾驶题库   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