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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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及编号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县(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作出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10、11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2、3、10、37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但是在审查新增客运班线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新增县(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新增县(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申请者应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县(区)际班车客运经营范围。
2、申请从事县(区)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新增县(区)际客运班线经营应提供的材料: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GPS。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证明。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6、《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7、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8、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9、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4、15条、37条
七、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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