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公布,详情请看下文:
一、许可事项及编号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认定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人员进行从业资格考试,并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2、《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25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且取得岗位服务资格证件:
(一)男性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并安全行车,无重大以上(含)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核发的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25条
六、申请材料
1、《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申请人驾驶证及复印件(驾驶证须为厦门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发,准驾车型须为C1或以上,驾龄三年以上);
4、申请人近期彩照(2寸、1寸各一张)及彩照的电子文档。
5、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证明材料,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第25条
七、申请表格
可从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www.ygc.xm.gov.cn)下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登记表》。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并当场审查完毕。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当安排其参加符合申请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将取得注明许可事项的《从业资格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30日(自然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的,可于考试后第8日(工作日)到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领取注明许可事项的《从业资格证》。
4、申请人凭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到出租汽车运输公司办理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服务证。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于当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安排其参加符合申请类别的从业资格考试。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盖“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件章”及“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件专用章”的证件名称:《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有效期为六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服务证的驾驶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未实行年审或年检制度,从业人员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换证手续。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2-5679127 0592-5679125
(三)受理地址:厦门市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 邮编361012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0592-5673878
(五)公示网站: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
(www.yg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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