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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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许可事项、编号
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颁发《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证明》。
三、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十二届厦人常公告第18号)第9条,第12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数量由各年度政府投放文件确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各年我市具体情况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第9条,第12条。
六、申请材料
根据各年经营权招标、拍卖文件规定提供相应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第9条。
七、申请表格
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交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十、行政许可程序
1、每年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投放根据政府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文件选择投放方式,并依法制订相关投放程序。
2、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总量和招标、拍卖方案,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时,应当于招标、拍卖三十日前在本地新闻媒体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公告应当写明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保证金及报名申请的时间等内容。
4、招标、拍卖成交后一个月内,买受人应当缴清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并与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并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书应当载明经营权使用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根据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指定时间由厦门市交通委员会与中标人签订《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同时颁发《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确认证明》。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盖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印章的证件名称:《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合同》、《厦门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确认证明》。有效期由出租汽车经营权投放文件规定。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第9条:“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条例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收取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费。
法律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订)》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未实行年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诉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
本许可采取招投标拍卖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交通委员会
联系电话:0592-2660610
(三)受理地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交通委员会监察室
投诉电话:0592-2660651
(五)公示网站: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
(www.yg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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