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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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及编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 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作出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40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9、10、11、12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岛外各区申请材料报送各运管所后上报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岛内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五. 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规定》第8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 拟设立企业的章程;
4. 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还需提供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的发票复印件及安装使用证明);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和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安装、使用“GPS”的时间等内容;
5.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7、其它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8条
七. 申请表格
可从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www.ygc.xm.gov.cn)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或到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服务大厅索取。
八.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 行政许可程序
1、岛外申请人将申报材料送至辖区运管所,由辖区运管所上报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岛内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运经营申请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在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一. 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二.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限期
1、加盖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印章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10日内到原发证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换发。
十三.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四. 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未实行年审,但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对货运车辆进行一次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 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 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592-5679113 0592-5673858
(三)受理地址:
厦门市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0592-567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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