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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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许可事项及编号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 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作出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40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第9、10、11、12条。
四. 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
五. 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规定》第9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填写《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拟设立企业的章程;
4、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5、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6、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7、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名单)。
8、其它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
法律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9条
七. 申请表格
可到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运政服务大厅索取《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或在运管处网站下载。
八.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 行政许可程序
1、 申请人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 行政许可的时限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二.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限期
1. 加盖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印章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10日内到原发证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换发。
十三.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十四. 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未实行年审,但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 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春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592-5679113 0592-5673858
(三)受理地址:厦门市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0592-567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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