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说明

2012-07-31 15:25:56 字体放大: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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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许可事项及编号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的作出行政许可,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10条;

(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第10、12、19、37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但是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申请者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 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A、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B、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D、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E、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F、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要有符合下列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2条、第19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提供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机构以及人员名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GPS使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措施等内容);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GPS情况证明;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证明。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4、37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者可直接从厦门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www.ygc.xm.gov.cn)下载《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工作日,下同)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根据实际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道路运输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以许可的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加盖厦门道路运输管理处印章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证件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新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行政许可未实行年审,但每年进行一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一次。

十六、申请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 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六)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的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 8:00-11:30 下午:15:0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0592-5679113 0592-5673858

(三)受理地址:

厦门市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 邮编361012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0592-5673878

(五)公示网站: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

(www.yg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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