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报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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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要求
1、《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2、指定的金属回收公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车辆号牌、行驶证;
4、私人车的提供车主身份证。
二、有关规定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3、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来;
4、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三、办理程序
1、填写《机动车报废审批申请表》;
2、将车交省指定金属回收公司收购;
3、持资料及本人身份证到车管所三楼窗口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各县(市)的车辆,需先到辖区所在地交警大队车管股加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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