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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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农村道路是指全市境内的所有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县、乡(镇)两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长”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四长”[县长、乡(镇)长、村主任、校长]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头,层层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交通安全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对策,抓好落实。每年组织3至4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超员、货运及低速汽车超载滥载、拖拉机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乡(镇)、村事故隐患道路排查整治。
(四)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员的配备。要在每个行政村中指定一名由综治员或治保主任、民兵营(连)长兼任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每月给予适当补贴,提高村道路交通安全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五)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村级交通安全员每月要向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汇报本村交通安全情况;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向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汇报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县、乡(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责任单位,每半年向上级政府报告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构建公路通达网络,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一)扩大农村公路建设投融资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建立以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机制,按照全市镇村布局规划要求,完善镇村道路网络。
(二)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投入,交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逐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公路的通行条件。在新建、改建公路过程中,项目业主要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公路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交通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全面检查。对于农村公路危险路段,要按轻重缓急,采取相关安全措施,逐步消除安全隐患。
(三)大力排查整治公路隐患路段。交通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进行排查整治,特别要重点增设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长下坡路段的警告标志,以及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等禁令标志的设置,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的路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排查出来的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尤其是对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要加大资金投入,多措并举,加快治理进度,及时有效整改;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要加大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四)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目标责任和检查、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落实。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三、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提高农村客运的通达度和覆盖面
(一)大力扶持农村客运稳步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地区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积极推行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逐步将公交线路延伸到具备条件的乡(镇)、村;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负担。
(二)引导农村客运进行公司化改造。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实行公司化、公交化经营,并调整运力结构,合理搭配不同客流量班线的开行线路、班次,扩大客运班车的覆盖面,不断提高客车通达度。对客流量小的线路,可采取灵活的片区经营、流动发车、循环运营方式,提高车辆实载率;对新开行的客运线路,可视情开行隔日班、周末班、赶集班车。
(三)引导适合农村客运的车辆进入市场。交通部门要鼓励发展适合农村客运特点及市场需求的高效低耗型客车,引导经营者选择适合山区农村客运经营的客车,用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取代非法载客的农用车,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增加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低速载客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法载客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对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交通部门要积极争取建设补助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建设步伐。
(五)积极开通“周末学生班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原有已开通“周末学生班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采取措施,兑现优惠政策,让“周末学生班车”开好、开久。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摸清乘车学生底数,做好登记工作,合理安排学生乘坐“周末学生班车”,每逢周末学校要安排人员值班,负责组织学生乘坐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车回家和返校。客运企业和车站要主动配合学校,定时安排好客车接送学生;各职能部门应按工作职责积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六)落实墟日管理制度。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节假日、墟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要指派一名领导干部值班,带领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营运客车是否违法超载,其他车辆是否非法从事客运,从源头上严把交通安全关,把交通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构建严格规范执法网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一)联合开展综合整治。各地要对本地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情况进行认真研判,找准重点违法行为以及事故、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路段,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公安、交通、安监、建设、农机、工商等部门每年要联合开展不少于四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打击农村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对外挂机动车、拖拉机要全面清理,严格执行检验规定,引导其回迁落户,对不符合我省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拖拉机要开展联合整治,促使其回原籍地使用。同时,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严禁拖拉机非法从事客运。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的监管,建立完善相关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并深入开展校车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交通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对在农村道路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以及人为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查纠。公安机关要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警务机制,优化警力资源配备,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专业力量,及时聘用交通协管员,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延伸到农村道路。有条件设立交警中队的乡(镇),要强化其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农村公安派出所要确定一名副所长具体负责抓交通安全工作,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及时通报交通安全隐患、积极维护道路通行秩序、开设交通违法受理窗口、保护交通事故现场、参与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积极维护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秩序。
(四)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卫生部门为主导,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及保险、紧急救援机构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提高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化程度和救治水平,保证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五、完善宣传体系,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一)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司法、安监、农机、宣传及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台帐,组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普法宣传,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送法下乡”活动;要进一步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学校)”活动,在位于国、省、县道路干线上的行政村建立“交通安全村”,在乡(镇)中心学校中建立“交通安全学校”,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村入户、进课堂,不断提高村民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落实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乡镇、村委会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在建制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宣传交通法律知识。要配合职能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对重点群体的专项教育。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创新宣传方式,深入农村地区开展“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以“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制订中、小学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教育计划,落实每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安全教育课时,并将安全教育情况纳入学生个人操行评定和班主任老师的教学考评,同时以学生、运送学生的驾驶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宣传方案,采取有效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不断推进共建交通安全村、厂、校等载体建设;加强对社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指导,将辖区内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成册,提供给(乡)镇、厂矿及学校、行政村和驾驶人培训机构。交通部门要在车站、公路收费站等人员流动性大的密集场所,认真组织实施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变型运输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六、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
(一)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和有关单位落实农村道路预防交通事故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各地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定人、定期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深入各乡(镇),加强对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督促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并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对职能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强化责任倒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各级监察机关、各相关部门的监察人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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