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含义

2012-07-04 15:11:56 字体放大:  

交通事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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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认为对“交通事故”这一法律词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交通事故”,必须要有“车辆”的参与。这里所指的“车辆”,既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含义及范围,可以参见此文)

二、“交通事故”,必须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是指法律意义上的道路,“道路”与“非道路”的区分,可以参见此文。

三、“交通事故”,必须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损害结果”,可以是人身损失,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四、“交通事故”,必须是因为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或意外事件所导致。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车辆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五、“交通事故”,不以事故当事人的客观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为构成要件,即无违法行为,亦可构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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