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2-07-04 16:22:49 字体放大:  

大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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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2005年8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及县(市)区交通、建设、城建、规划、教育、农业、工商行政、质监、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本市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登记数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设施状况和机动车保有量决定,每年的登记数量和登记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机动车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一个月以上的,其驾驶人应当持机动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证明、行驶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得倒置或者遮挡。出现残缺、褪色、字迹模糊的,应当到登记机关更换;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厢式货车、拖拉机及其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样端正、清晰、放大的牌号;

(四)大、中型公路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应当喷涂额定乘员数和经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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