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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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5、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上述资料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交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送交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机动车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灭失证明。
(三)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海关出具的机动车离开中国境内的出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其出境证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6、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四)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5、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处理完毕。
(五)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六)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七)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按以下流程办理:
1、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正本,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正本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