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公布

2012-07-03 16:12:36 字体放大:  

3.6修复配件refurnished parts

修复后,经过检验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的配件。

4 总要求

4.1 经营者应按照GB/T 16739.1和GB/T 16739.2的规定,根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具各相应的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4.2 经营者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标志牌。

4.3 经营者应将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实施前重新报备。

4.4 经营者应在业务接待室等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a)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b)业务受理程序;

c)服务质量承诺;

d)客户抱怨受理程序和受理电话(邮箱);

e)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投诉电话;

f)经过备案的主要维修项目收费价格、维修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常用配件现行价格;

g)维修质量保证期;

h)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业务接待员、质量检验员、维修工(机修、电器、钣金、涂漆)、价格结算员照片、工号以及从业资格信息等;

i)提供汽车紧急维修救援服务的,应公示服务时间、电话、收费标准。

4.5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客户信息、维修流程、配件采购与使用、费用结算等进行管理。

4.6 经营者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明码标价,并提供常用配件的产地、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资料,供客户查询。有条件的经营者可配备计算机、触摸屏等自助电子信息查询设备。

5 维修服务流程

5.1 建立服务流程

机动车维修服务流程见图1。经营者可依据自身规模、作业特点建立适用本企业的维修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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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客户维修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