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公布

2012-08-28 10:41:05 字体放大: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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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对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中营运车辆相应内容的修订。

本标准与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相对照的主要区别是:

——修订后的标准将JT/T 198—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和JT/T 199—1995《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两项标准的内容合并。合并后的标准名称为《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代替JT/T 198—1995和JT/T 199—1995。

——删去了JT/T 198—1995中第3章 术语。

——“评定规则”中,取消了汽车使用年限的规定。取消了关键项、一般项及项次合格率的规定。

——检测方法引用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评定技术要求参照了GB 18565—200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标准最新版本的有关规定编制的。

——删去了原标准中“标准的实施监督”一章。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7)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大学交通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天佑 谢素华 任 有 许洪国 李显生。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JT/T 198—1995;

——JT/T 199—1995。

JT/T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规则、等级划分、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 1835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565-2001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8566 运输车辆能源利用检测评价方法

QC/T 476 车辆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评定内容

评定营运车辆整车装备及外观检查、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前照灯发光强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车速表示值误差等。

4 评定规则

4.1 评定原则

4.1.1 营运车辆应达到GB 18565规定的要求。

4.1.2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按表1的规定执行。

4.1.3 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的检测方法应按GB 18565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等级划分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4.2.1 一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2 二级:表1中5.1.2、5.1.9和5.4.2应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个项目中至少有三项应达到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4.2.3 三级:表1中分级的项目应达到三级技术要求;没分级的项目应为合格。

5 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见表1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项目和技术要求           表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1
整车装备与外观
 
5.1.1
整车装备与标识
(1)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以内测量)高度差不大于轴距的1.2/1000
(2)GB 18565-2001的11.1.2和11.1.3
GB 18565-2001的11.1
5.1.2
车架、车身、驾驶室
(1)GB 18565-2001的11.8.1、11.8.2、11.8.4、11.8.5和11.8.7表面无锈迹、无脱掉漆
GB 18565-2001的11.8.1、11.8.2、11.8.4、11.8.5和11.8.7
5.1.3
车门、车窗
(1)GB 18565-2001的11.8.6.1
(2)玻璃应完好无损
(1)GB 18565-2001的11.8.6.1
(2)玻璃不得缺损
5.1.4
驾乘座椅
GB 18565-2001的11.8.3和11.8.10
5.1.5
卧铺
GB 18565-2001的11.8.12
5.1.6
行李架(舱)
GB 18565-2001的11.8.11
5.1.7
安全出口、安全带
GB 18565-2001的11.8.9和11.11.1
5.1.8
车厢、地板、护轮板(挡泥板)
GB 18565-2001的11.8.3和11.8.15
5.1.9
车轮、轮胎
微型车辆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2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小于3.5mm,其余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2.5mm
GB 18565-2001的11.9.1
5.1.10
悬架装置
GB 18565-2001的11.9.2、11.9.3和11.9.5
5.1.11
传动系、车桥
GB 18565-2001的11.10和11.8.4
5.1.12
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
GB 18565-2001的7.11
5.1.13
制动装置(行车、应急、驻车)
GB 18565-2001的6.1、6.2、6.9和6.13.2.2
5.1.14
螺栓、螺母紧固
GB 18565-2001的11.9.1.8和11.9.2
5.1.15
灯光数量、光色、位置
GB 18565-2001的8.4—8.13
5.1.16
信号装置与仪表
GB 18565-2001的8.14—8.20
5.1.17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GB 18565-2001的10.2和8.21
 JT/T198-2004
 
续表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1.18
底盘异响
GB 18565-2001的11.6.2
5.1.19
发动机异响
GB 18565-2001的11.6.1
5.1.20
润滑
GB 18565-2001的11.7.1和11.7.3
5.1.21
灭火器
GB 18565-2001的11.11.12
5.1.22
车内外后视镜、前下视镜
GB 18565-2001的11.11.2
5.1.23
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GB 18565-2001的11.11.9
5.2
动力性
 
5.2.1
驱动轮输出功率
GB/T 18276-2000表1中额定值的要求
GB/T 18276-2000表1中允许值的要求
5.2.2
滑行性能
GB 18565-2001的11.5
5.3
燃料经济性
 
5.3.1
等速百公里油耗
不大于该车型制造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
GB/T 18566
5.4
制动性
 
5.4.1
制动力
GB 18565-2001的6.13.1.1和6.13.1.2
5.4.2
制动力平衡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16%,对后轴不得大于20%;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5%
GB 18565-2001的6.13.1.3
5.4.3
制动协调时间
GB 18565-2001的6.13.1.4
5.4.4
车轮阻滞力
各轴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2.5%
GB 18565-2001的6.13.1.5
5.4.5
驻车制动
GB 18565-2001的6.13.3
5.5
转向操纵性
 
5.5.1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GB 18565-2001的7.3
5.5.2
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汽车为15,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汽车为20
GB 18565-2001的7.1
5.5.3
悬架特性
GB 18565-2001的7.6
 

JT/T198-2004

 
续表1
序号
项目
技术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5.6
前照灯
 
5.6.1
发光强度
GB 18565-2001的8.2
5.6.2
光速照射位置
GB 18565-2001的8.1.1—8.1.3
5.7
排放污染物控制
 
5.7.1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
轻型CO≤3.5%;HC≤700×10-6
重型CO≤4.0%;HC≤1000×10-6
GB 18565-2001的9.1.1.2
5.7.2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
M1类怠速:
CO≤0.7%;HC≤135×10-6
高怠速:
CO≤0.25%;HC≤90×10-6
NI类怠速:
CO≤0.85%;HC≤180×10-6
高怠速:
CO≤0.45%;HC≤130×10-6
GB 18565-2001的9.1.1.1表4
5.7.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
Rb≤3.6
GB 18565-2001的9.1.2.2表8
5.7.4
柴油车排气可见污染物
光吸收系数(m-1);2.2
GB 18565-2001的9.1.2.1表7
5.8
喇叭声级
GB 18565-2001懂得9.2.4
5.9
车辆防雨密封性
QC/T 476
5.10
车速表示值误差
车速表示值误差0—+15%
GB 18565-2001的11.4
 a.载客汽车
 b.载货汽车
 c.用于对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的载客汽车。
 d.按GB 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其他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怠速试验。
 e.按GB 18352通过型式认证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应进行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