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迅猛发展,与机车险事故相伴而来的骗赔案件也与日俱增。据业界保守估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发生的欺诈骗赔额约占总赔款的10%-15%以上,并呈现持续上升态势。
面对这些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疑案,保险公司虽然有时掌握一些外围线索和情况,但由于走访调查不及时、采痕取证不到位、反欺诈体制不健全及相关法律不完善等,在假象面前往往力不从心、束手无策,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欺诈骗赔证据,致使一些理应拒赔的除外责任案件和蓄意欺诈案件骗赔得逞。
与机动车辆相关的保险欺诈骗赔手法可谓五花八门,我们根据实际工作心得及同行的经验,将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案件的一些共同特征总结如下。当出现其中某项或某些情况时,我们相关人员就应对该案引起警觉和重视,必要时应该通过相关途径、渠道去调查落实,以防止错赔、滥赔。
从实际情况上看,骗赔者的手法并不复杂,无非是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证明、修理清单、治疗药费证明等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对损失数据改头换面、等等。从各保险公司发生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为图省事,被保险人经常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殊不知,车辆已经留下了安全隐患。
2、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修理厂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更有修理厂移花接木更换牌照,这种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地址偏僻、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3、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向保险人索赔。事故性质本来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畴,骗赔者谎报案情欺骗保险人。如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或其代表)当时不报案,次日再索赔,使保险人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出险时的真实情况。
4、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一次事故出险后反复多次向保险人索赔,骗赔者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不同的地点,多次向保险人索赔。
5、提供虚假证明向保险人索赔。车主或其代理人(修理厂)以技术手段伪造交警事故处理证明,或疏通有关部门伪造证明。在苏州市已查处的假骗赔案中,一些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书、公安派出所证明均存在问题,如开阴阳联或根本不留底,甚至直接由维修厂出具公安交警证明。
6、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双方事故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自己无责任但对方无力赔偿的,仍谎称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骗赔案中较多,有些是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有些则是因为与三者方非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三者方全责,在按照《道交法》获得赔偿后,重新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单方事故名义进行报案,以获得两次以上赔偿。
7、相互勾结、共同骗赔。有些投保人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不惜勾结维修厂,故意制造单方面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将投保车辆故意撞向大型石块、桥栏、大树等固定物,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例较多集中在夜间或在驾车到外地等较难取证的地方发生。这种故意单方肇事由于没有目击证人,保险公司调查时会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投保人(被保险人)从而钻空子骗取赔偿金。
保险公司应该加大保险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保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保险知识及与保险有关的法律知识,普及社会的保险意识,让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到保险不是福利事业,减少对保险认识的误区,在社会上形成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是加强反车险欺诈的宣导,使公众明白,从短期看,骗赔者诈骗的可能是保险公司的钱,但是从长远和整体来看,其实损害的是广大投保者的利益。激励广大群众参与反欺诈的热情,实行奖励机制,对举报核实的骗赔案件,根据损失金额的大小兑现奖励费用。同时,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严格为参与打假者保密,解除参与者的后顾之忧。
车险骗赔行为日趋严重的危害性,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有所行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防范和控制风险是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必要条件。保险公司应充分调动和依靠政府职能部门、保险行业和广大社会公众的力量,形成全民打击骗赔的风气和氛围。切实加强防范措施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抵御和识别保险诈骗犯罪的能力,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