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位老人晕车在客车上呕吐时,被摔出车外并被车压伤。老人的家属将车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车方赔偿6万元医疗费以及大部分其它费用。
探身呕吐摔出车外
2005年4月3日,58岁的奉节县人郑忠淑和家人乘渝AQ1211卧铺客车从深圳返家。由于晕车,她一路呕吐。4月5日凌晨4时许,当车行驶到巫山县仙女桥处时,探身呕吐的郑忠淑竟然被摔出车外,随后又被该车后轮压伤。虽经紧急抢救,郑的左小腿还是被截了肢。
2005年11月20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还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车方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郑忠淑持票乘坐客车,双方即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但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车方赔偿郑忠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其余损失由被上诉人郑忠淑自行承担。
事后,巫山县交警部门认定:郑忠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车方赔偿
虽然交警部门认为由伤者负事故全部责任,郑忠淑及其家属还是将车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去年11月,奉节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令车方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万余元,及审查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共计4880元。车方认为乘客有重大过失,遂上诉至市二中院。
市二中院认为,郑忠淑与车方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承运方有义务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郑忠淑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承运方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重要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郑忽视安全义务,将头伸出窗外呕吐,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车方赔偿郑忠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元,其余损失由郑忠淑自行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由车方承担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