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当向保险公司索赔,并按一定汽车保险理赔流程及向保险公司提供规定的凭据。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
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3)不属于除外责任;(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
提供必要的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被保险入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出险后,有一套办理理赔的流程:首先是报案后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其次是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三是提供财物损失的单据、凭证。四是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至于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则有保险单、出险通知书、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通常理赔案件审理,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限为10日,但部分情况除外。比如申请人未及时报案或未尽举证责任的、有关鉴定书或证明未能及时提供的、案件处理结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有争议的等等。
到保险公司领取理赔保险金时,车主须凭领款通知书及出示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确认后即可领取。如确有特殊原因,本人无法亲自前来领款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向保险公司提交由车主本人签名认可、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