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员在汽车培训场地练车时发生事故,责任怎么定?保险公司要不要赔?昨日,奉化法院对这么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
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12月底的一天,学员王某驾驶教练车在汽车培训学校的场地练习。因驾驶技术比较生疏,遇情况时心一慌,操作不当,导致教练车与场地内的铁架、墙体发生碰撞。教练车、培训学校内的墙体受损,王某自己也受了伤。
事故发生时,王某独自一人驾驶教练车,教练在车外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认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承担责任”。经交警部门协调,汽车培训学校向王某支付了医疗费及误工费13000余元。
汽车培训学校修理受损的教练车花费了15000余元,还有铁架及墙体损失5800元。为此,汽车培训学校向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要求在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各项保险金合计31300元。
但是,保险公司以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在车外指导,未随车指导”为由,对这次教练车出险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中约定,教练车附加险的适用范围为“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但已办理合法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若教练未随车指导,不适用教练车附加险。
争议“随车”两字
本月初,汽车培训学校在奉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法院对双方的纠纷尝试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于“随车”二字该如何理解,成为双方针锋相对的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认为,“随车”应为教练陪同学员一起驾驶车辆,在车内进行指导,以此保障学员、车辆安全。而汽车培训学校则认为,教练在车外进行指导也属于随车指导,按照驾校的操作实际,教练不可能一直跟随学员在车上,也需要在车外进行实际查看,作出指导。
最终,双方从诉讼成本及长期合作的角度考虑,都愿意接受调解。保险公司向汽车培训学校支付赔偿保险金2万元。
法官说,对于“随车”的定义,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如果单从字面意思上理解“随车”,将其定义为教练必须陪同学员坐在教练车中,这不符合实际的驾校操作模式。在进行一些特定场地动作练习,比如倒桩移库等练习时,也需要教练在车外指导。对于“随车”的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进行解读。
驾校应承担责任
学员驾驶的教练车的左侧与驾校大门刮蹭后,又与一辆停在驾校门前人行道上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据办案民警介绍,教练员李某某没按规定随车教练,而学员刘某某单独学习驾驶时,违规穿了高跟鞋,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交警在勘查了事故现场后,认定应由该教练车的教练员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在驾校内发生的此次事故,咨询了律师。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表示,驾校学员在驾校培训学习期间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驾校应当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亲属可依法向该驾校主张权利。张律师认为,如果事发时教练不在车上,则是由驾校相关责任人过失导致学员出现伤亡的严重后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