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公布

2012-08-09 17:03:25 字体放大: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一节 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

第四条 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第五条 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

第六条 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第二节 运输类别

第七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第八条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

第九条 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第十条 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第十一条 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第十二条 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第十三条 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运。

第十四条 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第三节 货物种类

第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普通货物分为三等(见附表一“普通货物分等表”)。

第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特种货物分为四类(见附表二“特种货物分类表”)。

第十七条 货物每立方米体积重量不足333千克的,为轻泡货物。其体积按货物(有包装的按货物包装)外廓最高、最长、最宽部位尺寸计算。

第四节 货物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