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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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客运服务规范标准(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最后一公里”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功能定位)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是专门为居住区服务的方便、灵活、廉价的驳运线路,采用长度为7米左右小型公交车辆,在一定范围内连接轨道站点和公交枢纽,以及周边的居民区、学校、社区服务中心、医院、大型商场等客流集散点,提供高效、便捷的短距离公交接驳换乘服务。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缓解“最后一公里”出行矛盾,积极服务民生、满足市民出行需求;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促进本市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三张网络”的形成;要通过构筑“最后一公里”公交网络,支撑全市公交线网优化调整。
第四条(发展原则)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发展的总体原则是: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发展。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或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在对“最后一公里”出行存在不便、非法客运车辆集中区域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线路发展规划;应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市(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有序推进“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发展。
第五条(线网布设)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服务区域主要是上海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市镇,基本目的是解决居住区居民换乘或短距离出行不便问题。线路走向以填补公交线网空白为重点,原则上不与既有线路过多重复。
第六条(站点设置)
站点设置遵循“方便乘车、固定设站”原则。中途站应在确保乘客安全乘车的基础上尽量结合出入口就近设置;站点间距宜控制在400米以内,居民集中区域可进一步缩短;首末站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并可实施单边调度。
第七条(线路要素)
(一)命名方式:“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以1001起编号,并根据市区、郊区公交线路编号规律编制。
(二)营运方式:实行无人售票方式。
(三)线路长度:线路长度原则上不大于5公里,远郊区(县)可适当放宽,以接驳为主。
(四)线路票价:实行单一票价1元(试行)。
(五)首末班时间:根据客流情况,可确定按全日线、高峰线、定班车、夜间线等方式设置。
(六)班次间隔:符合社区居民的出行特征,按需求而定。班次间隔时间大于30分钟的,须在所有站点的站牌上标注每一班次到达时间。
第八条(车辆配置)
主要采用7米左右的小车型(可选单门),受道路、桥梁通行限制的特殊路段还可以选用与之适配的车型。车辆设施的配置和标志标识应符合公交行业规定的基本要求;车辆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经营方式)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营运由区域内的骨干公交企业承担,一律实行公司化经营,严禁采取“个人承包”等经营方式,以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条(政策配套)
“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参照其它日常公交线路,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各项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各区(县)政府应在设施建设、配套扶持等方面为“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开辟创造良好的条件。鼓励镇(乡)、街道、社区等各级政府部门对相关公交企业通过设施、资金等支持措施,以更好地提高“最后一公里”公交线路的服务供应水平。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规范适用)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执行。市交通港口局已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规范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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