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12-08-09 13:35:18 字体放大:  

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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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价格管理,规范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专线车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和专线车客运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会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负责管理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

第四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按同车型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档制订。价格管理形式和线路票制如下:

(一)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执行统一的线路票价和人公里价格。

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执行单一制票价;

郊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执行多级制票价。

(二)专线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多级制票价。线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三)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的特殊线路、特殊车型票价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执行多级制票价的线路票价按运距计算,以人公里费率乘以计价里程计算分段票价。票价进级按线路平均站距的50%确定,大于等于进级线的应当进级;小于进级线不予进级,并按分段票价之和不低于全程票价的原则核定线路票价。票价一经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执行期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线路票价的审批程序:

(一)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经营者按规定的价格和计价办法填报线路票价审核表。经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由物价部门审批。

1、起讫站同处于浦东新区境内的专线车线路票价,由浦东新区工商局审批。

2、崇明县境内的专线车线路票价由崇明县工商物价局审批。

3、其他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线路票价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由市运输管理处按线路营运车辆配置数核发线路票价表。

第七条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经营者应当在线路站牌,营运车辆上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线路票价表,并按规定张贴。

第八条 线路经营者和营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线路票价,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当车辆营运中因本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不分车型),同线路同方向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市区线路在10分钟内,专线车、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因车辆故障(不包括电车架空线故障)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原价以预售票退票。

凡空调车营运中因本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驶的,应当退票。

第十条 营运车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支付车费:

(一)车厢内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

(二)售票员或驾驶员不出具符合规定的车票的;

(三)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因读卡机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四)空调车辆不按规定使用空调设备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有关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的票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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