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海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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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海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运输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作为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在方便市民个性化出行、满足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汽车租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保障汽车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科学把握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定位和发展原则
(一)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定位。汽车租赁是一个具备多个行业特征的复合性行业,通过车辆设备以及辅助劳务租赁的方式,提供特殊的出行设备及需求,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汽车租赁中的长租业务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商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及以上的租赁服务。汽车租赁中的短租业务是指满足特定群体特殊交通需求且租赁时间较短的租赁服务。由于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和交通消费习惯逐步转变,短租业务将会不断增加,汽车租赁对城市交通的补充作用也将随之增大。
(二)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原则。
——坚持行政许可制度。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交通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汽车租赁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新增额度通过招投标获得。
——坚持规模化发展。积极推进行业集约化经营,促进行业内部资产重组,鼓励骨干企业引领行业发展。“十二五”期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状况,逐年增加的租赁车额度将向品牌企业倾斜。
——坚持市场化运作。汽车租赁行业作为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服务行业,需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在管理与服务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加强行业自律,畅通诉求渠道,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
二、加强汽车租赁行业市场监管工作的主要措施
(三)汽车租赁行业实行有期限经营。新增的租赁车额度采取有期限经营。经营期限为8年,如在经营期内车辆进行更新,则收回额度重新核准期限。适时制定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研究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四)建立健全汽车租赁行业日常监管制度。对汽车租赁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对其营运车辆的设施、设备和企业服务规范实施日常检查。加强对经营企业租赁合同的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和承租人合法权益。通过安装电子标识等信息化手段,逐步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五)建立完善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加快汽车租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开展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研究制定诚信规范要求。
(六)规范汽车租赁行业营运车辆标准。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取得《上海市租赁汽车营运证》,而新增的车辆额度只限用于购买小型客车。对于行业内既有的中型客车在报废更新时原则上应更新为小客车,确有业务需求的,企业主动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对于行业内既有的大型客车,逐步更新为小型客车。
(七)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统计分析。汽车租赁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准确地填报《租赁汽车服务供应情况月(年)表》。如行业主管部门因管理工作要求,需临时提供统计数据的,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的动向及发展趋势。
三、切实保障乘租人合法权益相关措施
(八)研究制定行业和企业服务规范。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研究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各汽车租赁企业制定本企业的服务规范,主动公开企业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赁手续、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提供待租车辆前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使车辆处于完好的待租状态。租赁期间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九)保护车辆承租人合法权益。汽车租赁企业需为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视情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十)严格规范汽车租赁代驾服务。按照《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车辆租赁服务不配备驾驶员。客户确有需求的,汽车租赁企业可代为客户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订劳务代理合约,由劳务公司向客户提供驾驶员,且汽车租赁企业有义务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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