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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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租汽车星级驾驶员管理规定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服务,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技能,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凡连续从事出租汽车营运一年以上的驾驶员,均可申请星级驾驶员的评定。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星级驾驶员的管理。
第三条(星级划分)
出租汽车驾驶员星级划分为一至五级,其中一二星级为低星级驾驶员,三星级为中星级驾驶员,四五星级为高星级驾驶员。
第四条(评定程序)
驾驶员申请星级驾驶员时,应向企业填报《星级驾驶员申报表》,企业按《上海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星级标准及考评办法》审核,并向市运输管理处申报。
中高星级驾驶员须经市运输管理处组织应知应会培训考试合格。星级驾驶员资格由市运输管理处评定。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驾驶员申请星级驾驶员。
星级驾驶员调入出租汽车行业其他企业的,其原有星级有效。
第五条(评定内容、标准)
星级驾驶员考评内容为:应知、应会考试。中高星级驾驶员应知应会考试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组织。每名驾驶员只能参加一次考试。
星级驾驶员的考评项目由服务质量、服务技能、遵纪守法、车容车况、机务知识、常用英语、旅游知识以及行业工龄、荣誉称号等组成。
第六条(评定时间)
星级驾驶员每年第二季度由企业向市运输管理处申报。市运输管理处在每年第三季度对星级驾驶员进行评定。
中高星级驾驶员自资格评定之日起,应当每两年参加一次星级驾驶员的审核复训,或者参加高一星级培训、考试。
出租汽车行业工龄在15年以上的驾驶员参加中星级考试时,可免考英语。
第七条(星级标志)
低星级驾驶员的服务卡正面以蓝色为底色,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服务卡正面以红色作为底色,服务卡上均标上相应的星数,每一星级为一颗五角星。
第八条(星级晋升)
三、四星级驾驶员在评定两年后,方可申报高一星级。
在优质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市级荣誉称号的驾驶员,经企业推荐、市运输管理处对其进行培训后可免考晋升一级。
第九条(星级降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运输管理处对星级驾驶员降低一个星级:
(一)一自然年内有违反《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为被处以罚款达二次;或者发生被处以罚款并停业15天以下行为一次的;
(二)中高星级驾驶员未参加 “星级驾驶员审核复训”的。
驾驶员营运时发生主责以上人伤(轻伤)事故,由该驾驶员的所在企业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对该驾驶员降低星级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认定。
第十条(星级取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运输管理处对星级驾驶员取消星级:
(一)发生被新闻媒介曝光且严重影响出租汽车行业声誉的有责事件的;
(二)一自然年内有违反《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行为被处罚款,并被责令暂停营业十五天以下达二次的;
(三)被取消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驾驶员营运时发生主责以上人伤(重伤)事故;或者造成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行为的,由该驾驶员的所在企业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对该驾驶员取消星级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市运输管理处审核后认定。
第十一条(星级奖励)
中高星级驾驶员营运时,可以在车顶放置红顶灯。红顶灯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监制颁发。
在评选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明星、标兵时,应优先在中高星级驾驶员中进行选拔。
被市运输管理处评定为中高星级的驾驶员,企业可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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